15. 依司法實務見解,警察行使下列措施或作為,何者應被評價為一種行政處分?
(A)攔停車輛
(B)強制駕駛離車
(C)檢查交通工具
(D)交付異議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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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86), C(5), D(345), E(0) #3929855
統計: A(80), B(86), C(5), D(345), E(0) #3929855
詳解 (共 3 筆)
#7494912
答案:(D) 交付異議紀錄表
【解析】
本題測驗《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稱警職法)中,警察各項職權行為的最新司法實務法律性質認定(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675 號判決意旨)。
(D) 選項正確(本題答案):
- 實務定性: 依據警職法第 29 條第 1、2 項規定,民眾若認為警察行使職權违序或違法,得當場提出異議。若警察認為異議無理由而繼續執行,並依民眾請求將異議理由製作紀錄交付(即交付異議紀錄表)。
- 行政處分之成立: 最高行政法院認定,這張書面紀錄除了保存證據外,其核心目的與規制內容是行政機關對外正式代表警察機關「確認該盤查/攔檢行為合法性之決定」。這項決定具備外部法律效果,屬於「確認性質之行政處分」。因此,民眾若有不服,可以直接對該異議紀錄表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進行救濟。
(A)、(B)、(C) 選項錯誤:
- 實務定性: 警察在道路上行使的 (A) 攔停車輛、(B) 強制駕駛離車、(C) 檢查交通工具 等措施(警職法第 8 條),在法律體系上皆屬於行政機關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如查證身分、排除危害)所採行的「即時性事實行為」。
- 關鍵差別: 這些手段本身是純粹的物理力、實力展現,未直接對人民發生法效力變更(非法律效果,而是事實效果),因此在司法實務上不被評價為行政處分。
關鍵筆記
- 核心口訣: 「攔停、命離車、檢查 = 事實行為;交付異議紀錄表 = 確認處分」。
- 連鎖救濟考點(超常考):
- 正因為「攔停、檢查」是事實行為,過去在救濟程序上極具爭議。
- 最新實務透過將「交付異議紀錄表」定性為行政處分,成功幫民眾打開了「訴願 ->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的正式救濟大門!考場上只要看到這張表,毫不猶豫直接選行政處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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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945
警察措施何者屬於行政處分?
答案:D|交付異議紀錄表
考點:行政處分之判斷
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單方行政行為,並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A) ❌ 攔停車輛
屬於警察執行交通勤務的事實行為/行政上即時措施,本身並非行政處分。
(B) ❌ 強制駕駛離車
屬於警察為達成行政目的所採取的實力措施(事實行為),並非行政處分。
(C) ❌ 檢查交通工具
屬於警察執行職務所為的事實行為/調查措施,本身不直接形成對外法律效果,因此非行政處分。
(D) ✅ 交付異議紀錄表
司法實務認為,警察對違規事件作成相關紀錄並交付當事人,具有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性質,應評價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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