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某直轄市因聚眾事件頻繁,警力吃緊,經內政部警政署協調,調度保一警察總隊員警若干,支援 該市勤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支援的保一員警,應直接聽命該直轄市警察局長指揮監督
(B)支援的保一員警,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該直轄市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
(C)支援的保一員警,與該直轄市警察機關間,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
(D)支援的保一員警,與該直轄市警察機關間,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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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8), B(41), C(51), D(64), E(0) #3929847
統計: A(528), B(41), C(51), D(64), E(0) #3929847
詳解 (共 3 筆)
#7492872
本題考的是警察機關間的勤務支援與指揮監督關係。
保一警察總隊員警奉調支援直轄市警察局勤務時,雖然是支援該市的勤務,但不代表其身分或指揮監督關係就完全轉變為直轄市警察局長的直接指揮監督。
因此,A的「應直接聽命該直轄市警察局長指揮監督」說法過於絕對,為錯誤。
(A) ❌ 錯誤
支援勤務不等於支援員警即完全改隸或直接受地方警察局長指揮監督。
(B) ✅ 正確
保一警察總隊支援地方勤務,係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受支援的直轄市警察機關具有輔助地位。
(C) ✅ 正確
支援警察機關與受支援的直轄市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
(D) ✅ 正確
雙方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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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586
警察法施⾏細則 第 7 條
本法第六條規定之保安警察派駐地⽅執⾏職務時,兼受直轄市、縣(市)長指揮監督。其與當地警察機關之聯繫,依左列規定:
⼀、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長之命令,執⾏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
⼆、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之。
三、保安警察協助配駐地⽅警察⾏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長之指導。
⼀、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長之命令,執⾏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
⼆、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之。
三、保安警察協助配駐地⽅警察⾏政業務,應受當地警察機關⾸長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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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894
答案:(A) 支援的保一員警,應直接聽命該直轄市警察局長指揮監督
【解析】
(A) 選項敘述錯誤(本題答案):
- 法源依據: 依據《警察法》第 6 條明文規定:「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
- 解析: 保安警察(如保一總隊)受命支援地方治安或聚眾事件時,其最高指揮監督權責在於「當地行政首長」(即直轄市長、縣市長),而非直接聽命於「直轄市警察局長」。警察局長對保警是居於「業務聯繫與指導」的地位(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因此,選項(A)稱直接聽命警察局長指揮監督,違反了警察法第 6 條的「地方首長一元指揮原則」。
(B) 選項敘述正確:
- 法源依據: 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1 款規定:「保安警察依指揮監督機關首長之命令,執行特定警察業務,對當地警察機關居於輔助地位。」 本案保一總隊跨區支援,核心任務是協力地方平息聚眾事件,本質上屬於輔助地方警力的性質。
(C)、(D) 選項敘述正確:
- 法源依據: 依據《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2 款明文規定:「保安警察與當地警察機關基於治安或業務需要,得互請協助,關於勤務分配應會商行之。」 由於保警與地方警察編制、專長不同,為了任務遂行,條文規定雙方「得互請協助」且勤務必須「共同會商分配」,完全契合(C)與(D)的敘述。
關鍵筆記
- 核心口訣: 「保警支援地方 = 市長指揮監督 + 地方警局輔助指導」。
- 陷阱重災區: 國考非常喜歡將「當地行政首長(市長)」與「當地警察機關首長(局長)」的權責對調來欺騙考生。請牢記:「指揮監督」是一等一的大權,一定留給行政首長(市長);而局長只能負責業務上的「指導、聯繫與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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