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民法規定,有關法律文書中文字與數字之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C)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D)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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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56), C(70), D(7), E(0) #3703909
統計: A(19), B(56), C(70), D(7), E(0) #3703909
詳解 (共 3 筆)
#7268914
(A) 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D) 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筆
第3條
Ⅰ.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Ⅱ.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Ⅲ.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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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第4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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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116
? 正確選項分析
- (C) 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但兩者不符合時,視為以文字為準
- 原因:根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4 條規定,當法律文書同時以文字與號碼表示一定之數量,若兩者不符合,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時,應以文字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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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錯誤選項分析
- (A) 若應簽名者不識字,可由他人代為簽名。只要當場有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原因:不識字者若無法簽名,依《民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應以按指印、代印或蓋章,並加上二人簽名證明,才能與簽名生同等效力。法律並未規定可由他人直接代簽其姓名。
- (B) 僅按捺指印不可以代替簽名
- 原因:依《民法》第 3 條第 3 項規定,以指印代替簽名時,只要有二人簽名證明,即具有與簽名同等的效力,並非絕對不可代替。
- (D) 有使用文字必要之要式行為,不得經由他人代
- 原因:要式行為(如訂立契約、書面表示)通常只要符合法定形式(如書面、簽名)即可,除了法律特別規定必須親自履行的行為(如結婚、離婚等身分行為)外,一般的財產法上要式行為(如買賣不動產書面契約)仍可委任代理人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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