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人性尊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性尊嚴之主張,即在於強調人之所以為人,本身即是目的,不是手段
(B)人性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種尊嚴,為國家所有機關之義務
(C)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亦為我國憲法增修條文所明定
(D)國家於緊急時期,得於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限制思想自由,亦不違反人性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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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3), C(29), D(344), E(0) #3928784
統計: A(32), B(13), C(29), D(344), E(0) #3928784
詳解 (共 3 筆)
#7426999
越來越誇張了,一堆用AI的還鎖著賣,叫什麼回報考生
我這就用AI大家免費看看,不用再去特別查
以下AI加自己選錯覺得有疑問的重點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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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錯誤敘述是 (D)。
核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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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為什麼錯誤?
在憲法理論與大法官解釋中,「思想自由」屬於內在精神活動的絕對保障範疇。因為思想自由與人性尊嚴密不可分,一旦國家開始審查、限制人民的內在思想,就等於將人降格為可以被控制的工具,這會徹底摧毀人性尊嚴。因此,思想自由是絕對保障的權利,即便是緊急時期,國家也絕對不能限制,沒有適用比例原則來進行限制的空間。
其他正確選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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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這是源自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的「人非手段」原則(Object Formula)。人性尊嚴的核心就是強調每個人都是獨立自主的主體(目的),國家或他人不能把人當作達成某種目標的工具或手段。 -
(B) 正確:
這是現代民主憲政國家的基本義務(例如德國基本法第一條)。我國大法官在多號釋字(如釋字第567號)中也明確指出,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是憲法秩序的最高核心價值,國家所有機關皆有遵守與保護的義務。 -
(C) 正確:
我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明確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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