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 115 年修正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 停聘或資遣辦法」第 9 條規定,學校接獲校園事件檢 舉後決定是否受理的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校長應邀集校事會議全體委員召開會議,以記名投 票表決是否受理
(B)校長應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及校 事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一人召開會議, 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且校長僅得表示意見而無表決權
(C)校長應邀集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及家長會會長共同決 定是否受理,校長享有最終裁決權
(D)校長得自行決定是否受理檢舉案件,無須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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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436), C(24), D(4), E(0) #3927398
統計: A(54), B(436), C(24), D(4), E(0) #3927398
詳解 (共 5 筆)
#7505380
正確答案是 (B) 校長應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及校事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一人召開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且校長僅得表示意見而無表決權。
法規依據
依據教育部最新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簡稱解聘辦法)第 9 條第一項規定:
「學校接獲檢舉後,校長應邀集外聘之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一人,及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委員之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各一人召開會議,除校長僅得表示意見而無表決權外,經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過半數同意認定檢舉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
修法核心重點(案件受理分流制度)
此條文為近年(113、115年)修法的重大改變,核心目的在於建立健全的檢舉案件受理與分流制度。
- 組成成員(共 4 人):
- 校長(召集人)
- 外聘調查人才庫專業人員 1 人
- 校事會議之教師代表 1 人
- 校事會議之家長代表 1 人
- 表決權與方式: 採「無記名投票」方式,且校長不參與表決(僅得表示意見)。此設計能避免小案大辦、濫訴或行政量能耗損,回歸精準分流。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A) 校長應邀集校事會議全體委員召開會議,以記名投 票表決是否受理 錯誤: 舊制或部分初審會要求召開「校事會議全體委員會議」,且最新規定已改為上述 4 人審查小組,並採無記名投票而非記名。
(C) 校長應邀集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及家長會會長共同決 定是否受理,校長享有最終裁決權 錯誤: 法規並未授權由教師會理事長與家長會會長與校長共同決定,校長亦不享有最終裁決權(校長並無表決權)。
(D) 校長得自行決定是否受理檢舉案件,無須召開會議 錯誤: 校長不得自行決定受理與否,必須依法召開前述的 4 人審查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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