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亦得主張人身自由之保障
(B)羈押係對人身自由之輕微侵害
(C)刑事被告之辯護人對於羈押裁定,不得獨立提起抗告
(D)羈押非屬強制處分之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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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1), B(13), C(26), D(19), E(0) #3928779
統計: A(711), B(13), C(26), D(19), E(0) #3928779
詳解 (共 3 筆)
#7468776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A) 外國人亦得主張人身自由之保障。
人身自由(身體自由)屬於普世價值之「人權」,而非僅限於具備我國國籍者才能享有的「公民權」。因此,不分國籍,任何人(包含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主權管轄範圍內,皆享有憲法第 8 條人身自由之制度性保障。
選項對錯詳細分析
| 選項 | 敘述內容 | 對錯判斷 | 法規與大法官解釋依據 |
|---|---|---|---|
| (A) | 外國人亦得主張人身自由之保障 | 正確 | 人身自由為普世人權,外國人亦受憲法第 8 條之保障(參照釋字第 708 號、第 710 號對外國人/大陸居民收容處分之解釋)。 |
| (B) | 羈押係對人身自由之輕微侵害 | 錯誤 | 羈押是在一定期間內將人拘禁於特定處所,完全剝奪其行動自由,屬於極為嚴重的重大侵害,而非輕微侵害。 |
| (C) | 刑事被告之辯護人對於羈押裁定,不得獨立提起抗告 | 錯誤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規定,被告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抗告。此處具備獨立提起抗告之權(不需被告明示同意,只要不違反被告明示之意思即可)。 |
| (D) | 羈押非屬強制處分之最後手段 | 錯誤 | 羈押嚴重剝奪人身自由,在法律與憲法層面上皆嚴格遵循「比例原則」,因此羈押絕對是刑事強制處分的「最後手段」(第二次序性)。必須在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皆無法達到目的時,始得為之。 |
核心口訣
基本權利看本質,人身自由不認證(不認國籍)
羈押手段最殘酷,最後手段最嚴重
考題只要涉及「人身自由之保障對象」,直接鎖定「任何人、不分國籍、外國人亦享有」之敘述。同時,只要看到將「羈押」淡化為輕微、或否定其最後手段性的選項,一律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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