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財產權的徵收及徵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之財產權,因公益而被徵收,國家應給予完全補償
(B) Covid-19 流行期間,國家緊急徵用口罩工廠的機器設備,仍應給予各該工廠相當補償
(C)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等於對人民財產權無限期的限制,係屬違憲
(D)人民之財產權,因公益而被徵收,係屬財產權社會義務範圍,不必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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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631), C(190), D(26), E(0) #3928783

詳解 (共 5 筆)

#7415475

C) 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等於對人民財產權無限期的限制,係屬違憲

司法院釋字第336號解釋:大法官明確指出,《都市計畫法》第50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的規定,是為了維護都市計畫的整體性,且都市計畫的實施是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此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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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506
答案:(B) Covid-19 流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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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3010
  • (A) 錯誤:大法官歷來解釋均強調,國家徵收人民財產應給予「合理補償」或「相當補償」,而非必須達到「完全補償」(即填補所有損失之市值)。補償的目的在於填補人民因「特別犧牲」所受之損害,而非要求國家必須支付與市場完全等值的金額。

  • (B) 正確:國家基於公共利益(如防疫需求)徵用民間設備,對該廠而言屬於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根據《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及《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家必須給予「相當補償」。

  • (C) 錯誤: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336 號解釋,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大法官認為是為了維護都市計畫的整體性,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即非違憲)。(註:雖後續有修法檢討之倡議,但在大法官解釋層面,該條文本身並未被宣告違憲)。

  • (D) 錯誤:財產權雖負有「社會義務」,但若公權力之行使已經逾越了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進而形成特定人「特別犧牲」時,國家必須予以補償,而非因為社會義務就免除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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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4758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B) Covid-19 流行期間,國家緊急徵用口罩工廠的機器設備,仍應給予各該工廠相當補償
以下用最白話、最清晰的法理觀點,幫你把財財產權「徵收、徵用與特別犧牲」的考點一次掃平:
關鍵:分清楚「完全補償、相當補償、不予補償」的層次!
我國大法官在解釋憲法第 15 條保障財產權時,針對國家為了公益去剝奪或限制人民財產,建立了一套神聖的補償原則:
  1. 只要造成「特別犧牲」:人民規規矩矩,卻為了國家社會的大利益被迫交出財產,這就叫特別犧牲。只要是特別犧牲,國家就一定要給予「相當/合理補償」
  2. 不用到「完全補償」:不需要把所有的預期預估利潤通通賠到一毛不差,只要依當時社會經濟狀況,給予「相當、合理」的填補即可。
我們來逐一檢視選項:
  •  (A) 人民之財產權,因公益而被徵收,國家應給予完全補償
    • 老師解析錯誤。如上所述,我國大法官與憲法法庭裁判(例如:[釋字第 400 號](1.1.6, 1.3.1)、[579 號解釋](1.3.3, 1.3.4))一貫的標準是用詞為「相當補償」或「合理補償」,而不是「完全補償」。
  •  (B) Covid-19 流行期間,國家緊急徵用口罩工廠的機器設備,仍應給予各該工廠相當補償
    • 解析敘述完全正確,這就是答案!。雖然在疫情期間情況很緊急,國家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去「徵用」民間口罩工廠的機器(注意:「徵用」是暫時借用,用完要還;「徵收」是把所有權直接拿走),但這依然是讓特定的口罩工廠為了全國防疫忍受了「特別犧牲」。既然是特別犧牲,政府用完、借完之後,依法還是必須給予工廠「相當/合理補償」,不能吃霸王餐! 
  •  (C) 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等於對人民財產權無限期的限制,係屬違憲
    • 解析錯誤。這是著名的 [司法院釋字第 336 號解釋](1.2.1, 1.2.3)。大法官認為,都市計畫是看未來 25 年的整體發展,如果硬性規定「幾年內沒蓋好公園(公共設施)就要自動解編撤銷」,會動搖到都市計畫的整體性。所以都市計畫法「沒設取得期限」的規定是【合憲(與憲法並無牴觸)】 
  •  (D) 人民之財產權,因公益而被徵收,係屬財產權社會義務範圍,不必予以補償
    • 解析絕對錯誤!。「財產權社會義務」是指每個人本來就該忍受的小限制(例如:你買的土地不能亂蓋違建、蓋房子要留騎樓給人走),這種小限制才不用補償。但「被徵收」是直接把你的財產所有權直接奪走,這已經超越社會義務,變成了「特別犧牲」,絕對必須給予補償 
「財產權補償」三句金言
考試在旁邊空白處寫下這三句話,直接秒殺所有財產權考題:
  1. 字眼陷阱 -> 我國大法官只講「相當/合理補償」,看到「完全補償」或「不必補償」直接打叉。
  2. 公設保留地 -> 釋字第 336 號,沒設取得期限是「合憲」的。
  3. 社會義務 vs 特別犧牲 -> 騎樓不准擺攤叫社會義務(不補償);土地或機器被國家徵收徵用叫特別犧牲(一定要給相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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