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有關財產權的徵收及徵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之財產權,因公益而被徵收,國家應給予完全補償
(B) Covid-19 流行期間,國家緊急徵用口罩工廠的機器設備,仍應給予各該工廠相當補償
(C)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等於對人民財產權無限期的限制,係屬違憲
(D)人民之財產權,因公益而被徵收,係屬財產權社會義務範圍,不必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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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333), C(112), D(18), E(0) #3928783

詳解 (共 5 筆)

#7415475

C) 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等於對人民財產權無限期的限制,係屬違憲

司法院釋字第336號解釋:大法官明確指出,《都市計畫法》第50條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的規定,是為了維護都市計畫的整體性,且都市計畫的實施是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因此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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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506
答案:(B) Covid-19 流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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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727


### 1. 什麼是「公共設施保留地」?
想像一下:政府看中你家的一塊地,計畫在 20 年後在這裡**蓋學校或開馬路(公共設施)**。
政府這時候不會馬上把地買下來,而是先在都市計畫圖上把這塊地畫個圈,標記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 **對你的影響**:這塊地名義上還是你的,但因為被政府「預訂」了,你**不能在上面蓋大樓、不能隨便翻修,也幾乎賣不掉**。
### 2. 爭議在哪裡?(選項 C 的意思)
《都市計畫法》裡面,**沒有規定政府「最晚什麼時候要買下來」**。
結果就是:政府畫了圈之後,可能過了 30 年、40 年都沒錢跟你買,你這塊地就被凍結了幾十年,什麼都不能做。
這時人民就生氣了:「政府你開了一張**沒有兌現期限的空頭支票**,無限期限制我的財產,這根本是**違憲**、搶奪民產!」
### 3. 大法官為什麼說「合憲(不違憲)」?(釋字第 336 號)
大法官站在國家的角度想了想,給出了這個邏輯:
* **國家有苦衷**:都市發展是長期的,政府必須提早規劃哪裡要蓋路、哪裡要蓋醫院。如果硬規定一個期限(例如 10 年內不買就失效),萬一政府剛好沒錢買,這些預留的土地全變回一般民地,以後都市發展就會大亂(例如馬路開到一半斷掉)。
* **大法官的結論**:為了「健全都市發展(公益)」,法律沒設取得期限是**「有必要的」**,所以**合憲(沒有違法)**。
### ⚠️ 重點:那人民就該死嗎?大法官的「備忘註記」
大法官雖然判「合憲」,但他心裡也覺得政府這樣做很賊。所以大法官在解釋文的最後**警告(敦促)行政機關**:
> 「雖然目前不違憲,但政府你們不能賴皮!讓人等幾十年太過分了,請**儘速檢討改進**,趕快想辦法把地買下來,或者把用不到的地還給人民!」
>
### ? 考試怎麼記?(秒殺考題口訣)
> **「公設保留地沒期限 ➡️ 合憲!但要趕快改進!」**
>
考試只要看到「都市計畫法對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題目問你違不違憲?
請毫不猶豫地選:**【合憲(未違憲)】**。
(選項 C 說它是「違憲」,所以選項 C 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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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725


以下為您詳細解析各個選項的法理依據與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幫助您釐清觀念:
### 選項解析
#### **(B) Covid-19 流行期間,國家緊急徵用口罩工廠的機器設備,仍應給予各該工廠相當補償(正確)**
* **法理觀念**:國家因公共利益(如防疫需求)而對人民財產權進行「徵用」,屬於對特定人財產權的**特別犧牲**。
* **憲法要求**:即使在緊急疫情或憲法第 23 條規定的緊急狀態下,為了落實保障財產權的意旨,國家依然**必須給予相當的補償**,不能流於無償剝奪。
#### **(A) 人民之財產權,因公益而被徵收,國家應給予完全補償(錯誤)**
* **關鍵字眼**:錯在「完全補償」。
* **大法官意旨**:依據釋字第 400 號、第 579 號及第 747 號等解釋,國家因公益徵收人民財產,應給予的是**「相當」且「合理」的補償**,以填補人民的特別犧牲,而非憲法條文或解釋上所稱的「完全」補償(法規實務上是以市價或法定標準給予合理補償)。
#### **(C) 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等於對人民財產權無限期的限制,係屬違憲(錯誤)**
* **大法官意旨**:依據 **釋字第 336 號解釋**,都市計畫法對於公共設施保留地未設取得期限之規定,係為健全都市發展所必要,**尚難謂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有違(合憲)**。
* *備忘註記*:雖然大法官在解釋中敦促行政機關應儘速檢討改進,但在法律地位上,目前該規定**仍屬合憲**。
#### **(D) 人民之財產權,因公益而被徵收,係屬財產權社會義務範圍,不必予以補償(錯誤)**
* **關鍵概念區分**:
* **社會義務**:財產權的行使應兼顧公共利益(例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建築法規限制)。這是所有人都要共同承受的限制,**不予補償**。
* **特別犧牲(徵收)**:為了公共利益,特別針對特定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或產生超越社會義務的課徵,此時必須**給予補償**。
* 因此,財產權被「徵收」屬於特別犧牲,絕非社會義務,國家**必須**予以補償。
### ? 核心考點速記
| 概念 | 社會義務 | 特別犧牲(徵收/徵用) |
|---|---|---|
| **對象** | 一般大眾(不特定人) | 特定個人 |
| **補償** | **免予補償** | **應予相當/合理補償** |
| **代表實例** | 建築高度限制、騎樓通道留設 | 徵收民地興建高鐵、防疫徵用口罩工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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