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國家對於人民的秘密通訊進行監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有法律授權依據
(B)須經由法官審查是否核發通訊監察書
(C)須事先告知受監聽者理由,並給予表示意見的機會
(D)須遵守最小侵害原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55), C(818), D(20), E(0) #3928782
統計: A(5), B(55), C(818), D(20), E(0) #3928782
詳解 (共 5 筆)
#7423370
都用上秘密監聽了,你還去徵求被監聽人同意,這不搞笑嗎
9
0
#7472543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
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二項通訊監察案件之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時,應即敘明受監察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該監察案件之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通訊監察書核發機關文號、實際監察期間、有無獲得監察目的之通訊資料及救濟程序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通知受監察人。如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應一併陳報。
通訊監察結束後,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逾一個月仍未為前項之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監察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法院對於第一項陳報,除有具體理由足認通知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之情形外,應通知受監察人。
前項不通知之原因消滅後,執行機關應報由檢察官、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陳報法院補行通知。原因未消滅者,應於前項陳報後每三個月向法院補行陳報未消滅之情形。逾期未陳報者,法院應於十四日內主動通知受監察人。
關於執行機關陳報事項經法院審查後,交由司法事務官通知受監察人與該受監察之電信服務用戶。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前項受監察之電信服務用戶包括個人、機關(構)、或團體等。
前六項規定,於依本法規定調取他人網路流量紀錄之情形,亦準用之。但實施第十一條之一第四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之情形,應由執行機關通知。
1
1
#7483373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須事先告知受監聽者理由,並給予表示意見的機會。
以下用最簡單的「抓小偷邏輯」,幫你秒殺這題
憲法「秘密通訊自由」的常考基本觀念:
破題關鍵:監聽如果「事先打招呼」,國家就抓不到壞人了!
通訊監察(也就是俗稱的「監聽」)在性質上屬於一種「秘密偵查」手段。如果政府要監聽一個詐騙集團或販毒首腦,卻按照選項的做法,在監聽前先打電話或寄信通知他:「喂,我要開始監聽你了,你有什麼意見嗎?」,這在實務上完全是天方夜譚!壞人一聽到風聲早就把手機丟掉、逃之夭夭了。
因此,為了保障偵查的有效性,絕對不可能「事先告知」受監聽者。真正合法的做法是「事後通知」,也就是監聽結束後的法定期間內,國家必須主動通知當事人被監聽的事實與理由,讓他可以去打官司救濟。所以選項 (C) 嚴重違反了偵查實務與法律邏輯,是錯誤的。
? 其他正確選項解析(重點複習)
- (A) 須有法律授權依據
解析:敘述正確。秘密通訊自由是憲法第 12 條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國家想要侵害它,依據「法律保留原則」,一定要有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明文授權(也就是我國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绝对不能讓警察自己作主。
- (B) 須經由法官審查是否核發通訊監察書
解析:敘述正確。依據著名的大法官 釋字第 631 號解釋,監聽必須採取「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說,不能由警察或檢察官自己開單監聽,必須把證據準備好,向中立的「法官」申請「通訊監察書」(類似監聽票),法官點頭答應了才可以監聽。
- (D) 須遵守最小侵害原則
解析:敘述正確。這是「比例原則」的核心。監聽是一把雙面刃,會錄到很多隱私,因此國家只能針對「涉嫌重大犯罪」的對象,且在「沒有其他方法可以調查」的緊要關頭(最後手段),才可以發動監聽,不可以濫用。
口訣
考到「國家合法監聽」的三大天條:
有法律(法律保留)、法官開票(法官保留)、手段最小(比例原則)。
只要看到「事先告知」,直接把它當成鬼話打叉,秒選 (C)!
ㅤㅤ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