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物權絕對性與其例外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先就所有一台筆電出質予乙,後又再出質予丙,丙取得之質權因牴觸 乙之質權而無法成立
(B)甲就所有一地先設定典權給乙,其後又設定地上權給丙,基於物權絕對 性,僅後設定之地上權能成立
(C)甲有一地出租給乙,後將該地贈與給丙並完成移轉登記,丙可以用贈與 關係與買賣關係不同,無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拒絕乙繼續承租
(D)甲有一地出賣給乙尚未移轉所有權,乙申請預告登記完成後,縱然甲再 將該地所有權讓與丙,乙對丙仍得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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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2), D(15), E(0) #3865334
統計: A(5), B(2), C(2), D(15), E(0) #3865334
詳解 (共 1 筆)
#7360892
第 425 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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