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民法上有關孳息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所養的龍膽石斑魚須仰賴水而活而與土地上的池塘無法分離,所以魚 是該不動產之出產物
(B)甲有一棵蘋果樹產出蘋果,掉落於緊鄰的公園人行道,該蘋果仍為甲所有
(C)甲認為牛排肉出自於牛身,所以可視為天然孳息
(D)甲所養之水牛若突然產出牛乳,由於並非依其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 物,該牛乳即非天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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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3), C(4), D(3), E(0) #3865333
統計: A(4), B(13), C(4), D(3), E(0) #3865333
詳解 (共 1 筆)
#7360824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69 條
稱天然孳息者,謂果實、動物之產物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之出產物。
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之收益。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第 798 條
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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